继续教育学院全日制助学班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调动我院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学风、班风和院风,进一步鼓励先进,激励后进,依据《黄冈师范学院学生手册》及《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及奖励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设奖励对象为我院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全日制助学班学生和健康向上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 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奖励类别包括:学习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特别贡献奖、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等。
第四条 参评各类奖励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我院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助学班学生;
2.积极追求进行,诚实守信,品德优良,群众基础好;
3.遵守校规校纪,未受到纪律处分;
4.学习目标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尊敬老师,热爱学习;
5.学年内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6.缴清学费。
除上述条件外,各项奖励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参评学习标兵学生除满足第四条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学年内规定课堂教学任务完成,考试成绩在同专业同年级前20%;
2.每学期报名自学考试门数不少于4门(艺术类等除外)、通过率不低于80%;
3.积极主动的带领本班级同学一起认真学习,共同进步。
第六条 参评优秀学生干部学生除满足第四条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学年内担任过班级或学院学生干部职务;
2.服从安排,乐于奉献,积极主动协助老师做好学生管理服务工作;
3.在学生中起到表率作用,认真履行职责,有较大贡献、突出事迹或做出优异成绩;
4.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良。
第七条 特别贡献奖:旨在表彰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突出事迹的学生。本奖项奖励的行为包括:校园文明建设、参加赛事活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维护校园安全及校园精神文明的行为、人道主义行为或其他体现学生责任感、正义感和集体荣誉感的行为。参评特别贡献奖学生同时满足第四条条件。
第八条 参评先进班集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一个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协作,有战斗力的团支部、班委会;在学院党、团组织带领下,能根据本班情况积极开展各项有意义的集体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
2.有积极向上、互助友爱、遵纪守法、集体观念强、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班级管理严格,班内无影响班集体、学院及学校整体形象和社会声誉事件发生;�
3.班级工作达到“四个有”,即有特色、有亮点、有内容、有成绩;�
4.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奋发向上的优良学风,当年度两学期自考报名人数和通过率均在本年级前列;
5.文体活动、公益劳动开展较好,课余活动丰富,内容健康,教室、宿舍及个人卫生整洁、干净,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类政治理论学习。
第九条 参评文明寝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寝室成员阳光向上、互相团结、互相帮扶、文明谦让、形象得体,积极配合学校学院开展各项工作;
2.寝室布置美观,卫生整洁,查寝情况好,没有被评过较差寝室;
3.寝室没有发生安全事故,没有损坏公物;
4.寝室严格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没有使用高能电器、养宠物、外出租房住和晚归不归的现象发生,没有不按要求完成任务的,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没有未注册(欠学费)的;
5。 寝室成员学风好,整体成绩较好。
第十条 奖励指标。学习标兵、班级学生干部奖励指标按本班级人数5%比例评比;院分团委、学生分会干部独立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单独组织评选,不占所在专业班级名额;特殊贡献奖由班级依据条件推荐,实行专项审核机制;先进班集体奖励指标按同年级班级数的20%比例评比,不足一个班的按一个班计;文明寝室由班级依据条件申报审定。
第十一条 各类奖励评定由班级依据条件及指标评选推荐或集体申请,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审定。评比必须公平、公正、公开,评比结果必须及时公示,对结果有异议,且经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个人或集体取消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理处分。
第十二条 各类奖励评定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工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本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自二�一七年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