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师范学院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6号)及省教育厅、省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继续教育办学行为,加强我校继续教育招生工作,促进我校继续教育稳步、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招生管理
第一条 学校继续教育招生类别为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含全日制自考助学班)、现代远程教育(武汉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及各类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招生工作执行《黄冈师范学院招生章程》,结合继续教育学院办学实际成立由分管校领导、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招生与考试办公室具体执行。
第二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上级规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原则(成人高等教育),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协调解决招生工作中发生的突出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对违规问题进行追责、问责处理。
第三条 各函授站(教学点)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自觉接受我校监督与管理,按照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工作部署依法依规开展招生工作。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根据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结合学院实际,综合考虑各站点生源、教学、管理情况,在充分听取教学及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计划和生源地计划。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还应考虑学校全日制学生学习富余教育教学资源情况。
第五条 招生计划(成人高等教育及自考助学班)以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三章 招生宣传
第六条 大力开展招生宣传,积极构建校内与校外、学校与站(点)、线上与线下、科学高效的招生宣传网络体系,建立优质诚信的生源基地,最大限度地获得社会认同。
第七条 招生宣传材料要充分展示我校形象,树立我校品牌,突出特色与亮点,杜绝与办学形式不相符的虚假招生宣传。函授站(教学点)在不违背我校招生宣传总原则下,可印制或播发以专业介绍为主要内容的补充简章或广告。
全日制自考助学班招生宣传材料须按规定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为单位名称及责任人、单位简介及特色、办学性质及类别、招生专业及人数、招生对象及范围、办学形式及层次、学习期限及地点、录取规则及报名手续、收费标准及证书发放、学生教育及管理等。
第八条 严格按照招生章程进行招生,广泛宣传招生政策。严禁委托中介及个人进行招生。严禁违反国家关于报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条件的政策规定,招收不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四章 生源地管理
第九条 各函授站(教学点)负责本地区招生宣传,负责完成每年年审、备案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宏观指导函授站(教学点)建设和发展,协调处理函授站、教学点办学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定期组织对函授站(教学点)的专项评估、检查和工作调研。函授站(教学点)必须建立健全招生、教务、财务、人事、后勤、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函授站(教学点)要有专职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有固定的教学场地以及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能够使用网络教学平台。
第十二条 函授站(教学点)必须有连续或隔年持续稳定的报考生源,禁止以招收所谓预科班、收取报名资料费、自建平台注册等方式招揽、储存生源。
第十三条 严禁函授站(教学点)超出规定的项目及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章 报名录取
第十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报名工作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下由各地教育考试招生部门组织实施,禁止函授站(教学点)大规模组织异地生源报考。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遵守上级部门下达的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及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招生简章。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免试入学,通知书中须说明学历性质,学习地点,学习年限,并按规定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注册备案。
第十六条 及时公开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
第十七条 录取结束后,及时将通知书发放到学员(生)本人,通知学员(生)报到时间、地点、费用、所需交验的材料。不得将录取通知书扣留或由他人转交。
第十八条 各类行业培训和校企合作试点项目要科学规范制定招生宣传材料,严格资格审核,严格合同起草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我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它校内继续教育招生管理相关规定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二0一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