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学术水平,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和《黄冈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包括理、工、农、经、文、史、法、教、管、艺、医等十一大学科门类。我校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照教育部审核批准及备案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黄冈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类本科毕业生,含函授和业余(统称为非脱产)、自考等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授予原则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第五条 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学习任务,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相应毕业证书,且相关课程成绩须满足以下条件:
1. 课程考试成绩(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自考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其它类成人教育毕业生课程考试平均成绩≥75分的。
2.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自学考试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其它类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5分的。
第六条 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考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 非英语类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或达到当年我校授予普通全日制同专业学士学位的要求。
2.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日语(二)或俄语(二)成绩60分及以上。
3. 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语专业四级或JLPT二级考试成绩合格。
4. 已经参加全省成人学位外语统考取得的成绩,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参加外语水平考试的报考和成绩认定时间为:成教专升本学生自注册学籍起第一至第五学期内,成教高起本学生自注册学籍起第五至第十学期内,自考助学班学生自注册考籍起第四至第八学期。其他任何形式的往届毕业生取得的相关考试成绩不予认定。
第七条 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 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的;触犯国家法律,并受到刑事处罚的。
2. 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的。
3. 考试舞弊的。
4. 毕业论文不合格的;学术上弄虚作假的。
5. 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相关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提交表决通过。
第九条 授予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 申请。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2. 推荐。继续教育学院受理申请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推荐申请者名单和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者所学专业的本科教学计划、学业成绩(含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成绩及平均成绩、毕业论文成绩等)、毕业鉴定、毕业证书、学位申请表等。
3. 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申请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表决并形成决议。
4. 学位授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评定通过后的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对往届成人本科毕业生没有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第四章 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由校长签发,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信息采集后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第十三条 如在申请或授予学士学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撤消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3年及以后毕业学生。原办法与此办法不同的,以此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